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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知识解答

发电行业 MRV 相关问题

问题:2022 年度排放报告适用指南 请问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应适用哪个指南进行编制?

回答:2022 年 1—3 月,企业仍适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4 月及以后应适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

问题:食堂班车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要求只需核算生产设施排放量,那么食堂、班车等是否需要计算?

回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不包括食堂、班车等附属生产设施排放。

问题:拉煤货车;热泵房外购电 (1)发电厂在外面拉煤的火车(内燃机车)消耗的柴油是否计入企业排放量,在核算边界内吗?如不计入,核查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2)热电厂用于供热居民区的热泵房泵站(归热电厂所有)的外购电是否计入企业排放量,在核算边界内吗?如不计入,核查报告中是否需要说明?

回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不包括火车消耗柴油和热泵房泵站外购电。

问题: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哪些?

回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脱硫脱硝等装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热烟气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问题:大修;烘炉 针对大修后的烘炉燃料消耗如何处理,是否算作化石燃料消耗排放?

回答: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用于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实际测量值来确定,能源消耗统计应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和《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的有关要求,不包括非生产使用的、基建和技改等项目建设的、副产品综合利用使用的消耗量。根据《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中 9.4.1 的要求,下列非生产用标准煤量应扣除: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

(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燃料;

(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技改工程施工用的燃料;

(4)发电机做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5)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6)非生产用燃料。

因此,大修后的烘炉燃料可不计算化石燃料消耗排放。

问题: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发电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需要算入发电机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中吗?如果算的话,柴油怎么分配(一般两台发电机组共用一台应急柴油发电机)?

回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问题:入炉报表数据修正 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企业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

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在排放报告中说明未采用入炉煤的原因。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

(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

因此,企业应直接采用以上报表的记录数据,不可以对数据进行手动修正并应用于排放计算。

问题:燃煤低位发热量 某燃煤发电企业没有实测燃煤的基低位发热量,请问这种情况下燃煤的低位发热量该怎么取值?

回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 26.7 GJ/t。

问题:低位发热量;检测标准 热电联产企业在燃煤低位热值的测量上采用《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测定。因未按照指南采用《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不能用于计算碳排放,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取值?

回答:这种情况企业应采用《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进行检测。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26.7 GJ/t。

问题:多台机组共用输煤皮带 某火力发电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1 条输煤皮带供 4 台机组使用。取样是在输煤皮带进行,因为 4 台机组使用 1 个煤粉样本,所以 4 台机组的收到基元素碳含量的检测值相同,4 台机组低位发热量的检测值也相同。请问用这个检测值填报,核查时认可吗?

回答:如果煤的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的测量方法、测试频次、取样要求和测试方法等均符合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的要求,并且各机组煤样是从同一个入炉煤皮带秤或耐压式计量给煤机上采取的,企业可采用全厂实测的相同数值分机组填报。

问题:入厂煤;入炉煤低位发热量 个别小型热电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煤低位发热量数值,可否用入厂煤低位发热量代替入炉煤低位发热量?

回答:燃料消耗量应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月度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

问题:元素碳含量;实测 发电企业实测单位热值含碳量时,其元素碳含量和低位发热量是以每月缩分样品测量获得,还是以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获得?是两个都可以,还是优先使用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值?

回答:对于燃煤发热量,企业可采用每日测量每月加权平均值获得。对于元素碳含量,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获取,并确保采样、制样、化验和换算符合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所列的方法标准。

(1)每日检测。采用每日入炉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入炉煤月度平均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权重为每日入炉煤消耗量。

(2)每批次检测。采用每月各批次入厂煤检测数据加权计算得到入厂煤月度平均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权重为每批次入厂煤接收量。

(3)每月缩分样检测。每日采集入炉煤缩分样品,每月将获得的日缩分样品合并混合,用于检测其元素碳含量。合并混合前,每个缩分样品的质量应正比于该入炉煤原煤量的质量且基准保持一致,使合并后的入炉煤缩分样品混合样相关参数值为各入炉煤相关参数的加权平均值。

问题:下网电量;扣减 对于纯发电机组,供电量 = 发电量 - 厂用电量,如果发电机组在发电过程中有一部分用电来源于电网,那么在发电企业计算供电量过程中是否需要扣减该部分下网电量?

回答:如果发电企业有一部分用电量来源于电网,该部分按外购电力计算购入电力排放;计算供电量时仅从发电量中扣减发电设施厂用电量。

问题:厂用电量 对于热电联产企业,供电量 = 发电量 - 发电厂用电量。但是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厂用电量只有一个表计进行计量,得到厂用电量。那么如何拆分发电厂用电量和供热厂用电量?厂用电量是生产厂用电(发电附属设备)还是包括附属生产设备(如脱硫、脱硝装置等)及变压损失的综合厂用电?

回答:

(1)对于采用纯凝发电机组供电的企业,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厂用电量之差;对于采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电的企业,供电量为发电量与发电厂用电量之差,计算公式参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公式中供热专用的厂用电量,指纯热网用的厂用电量(如热网循环泵等只与供热有关的设备用电量),当无相关设备或无供热专用厂用电量计量时,供热专用厂用电量可按 0 取值。


(2)除尘及脱硫脱硝装置消耗电量均应计入厂用电量,不区分委托运营或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的差异。


(3)厂用电量划分标准应参考《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厂用电的计算:

a)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b)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c)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技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d)发电机做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e)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f)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g)非生产用(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等)的电量。

问题:综合煤样;检测报告 (1)企业外委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时,对综合煤样检测是否有其他参数要求?(2)燃煤元素碳含量样品的送检时间和检测报告内容有何要求?

(1)企业委托外部检测机构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应同时检测同一综合样品的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内水等参数并出具报告。

(2)每次样品采集之后,检测机构应于 40 个自然日内对该月样品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应载明收到样品时间、样品对应的月份、样品测试标准、样品重量和样品测试结果对应的状态(收到基、干燥基或空气干燥基)。检测样品的取样要求和相关记录应包括取样依据(方法标准)、取样点、取样频次、取样量、取样人员和保存情况等。

问题:缩分周期;检测周期 某发电企业每月将缩分煤样寄送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燃煤元素碳含量,每月一次,综合煤样的缩分周期为上月 16 日至当月 15 日,但生产数据统计周期为自然月。当燃煤消耗量和元素碳检测周期无法一一对应(生产数据无法调整),燃煤元素碳含量检测数据应如何采用?

回答:建议企业调整缩分周期为自然月,使排放量计算与生产数据统计周期保持一致;针对上述已发生的情况,可考虑 1—15 日采用对应 1—15 日燃煤消耗量和对应月度元素碳含量测试结果,16—31(或 30)日采用对应 16—31(或30)日燃煤消耗量和对应月度元素碳含量测试结果,然后加权计算得到各月度数据。如果月度缩分煤样混合未能覆盖全部日期,比如只混合了 1—28 日的日综合煤样,则其他未参与混样的日期(29—31 日)的燃煤收到基元素碳含量,可按照《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 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 号)中关于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2021 年、2022 年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规定,取当年按自然月缩分化验的已实测月份的元素碳含量算术平均值,或未参与混样日期的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不分煤种取 0.030 85 tC/GJ 的缺省值。

问题:共用皮带秤 如果企业有两台机组,共用一条上煤皮带秤并从皮带秤上取样,低位发热量和元素碳含量实测数据仅有一个,是否可以分机组核算?

回答:这种情况下,入炉煤取样点一样,两台机组消耗的煤质是一样的,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相关要求,可采用同一实测的数据分别填报。

问题:日综合样;多台机组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要求入炉煤日留样保存一年,对有多台机组的是分别留样还是每日只留一个样?

回答:煤样留存与检测内容相对应,如果多台机组合并填报,只测一个含碳量或发热量数据,那么每日只留一个样;如果各台机组分别填报分别检测,那么各机组分别留样。

问题:留存煤样 企业按每日 3 班次采 3 个入炉煤样,每日均进行化验热值,3 个入炉煤样均备存,是否还需要再留存每日缩分煤样?

回答:发电企业一般均备存每日 3 个煤样及存查样 2 个月。如果每日 3 个煤样均备存且符合 1 年要求,可不要求额外准备每日缩分煤样。每日一个综合样主要考虑每班留存煤样过多。

问题:燃煤计量设备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的要求,入炉煤计量需采用皮带秤或耐压式给煤机进行计量,企业现有安装的给煤机并非耐压式给煤机,请问企业可以采用目前的给煤机设备计量入炉煤量吗?还是需要对给煤机进行升级替换?

回答:企业的给煤机如果不是耐压式给煤机,可以选用皮带秤进行入炉煤量计量。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报告说明未采用入炉煤测量值的原因。

问题:校验要求 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 年修订版)》的要求,企业需对各类参数的监测仪表进行定期校验,如皮带秤需要每旬校验、给煤机需要每季度校验等,那么碳排放报告所需的各类参数计量仪表的校验必须请校验机构校验还是企业自主校验就符合要求?

回答:非强检设备企业可自行校准或校验。